信件编号: | 20211027001 |
---|---|
信件类型: | 我要投诉 |
信件标题: | 关于北门街临时建筑物拆除情况的反映 |
来信时间: | 2021-10-27 13:10:23 |
承办单位: | 县司法局 |
---|---|
办理时间: | 2021-10-29 18:47:50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杨明: 您好! 我局已收悉您的来信,您在来信中要求对贺金龙在北门街建筑物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早日形成复议结果。现根据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1.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贺金龙不服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应予受理并依法办理。 2.因该案件涉及上世纪80、90年代的复杂情况,时间跨度长,确需相关部门共同进一步综合研判,依法妥善作出相应决定。为了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法中止了行政复议。 3.我局正在对该复议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拟尽快作出复议决定,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将按程序送达当事人。 您若对本回复有意见或建议,可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556—7811705。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宿松县司法局 2021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