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松县林长制办公室出台了《宿松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认定办法》(松林长办〔202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
2016年11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 〔2016〕83号)中指出:“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
2017年12月19日,中国银监会联合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开发适合当地林业经营的贷款品种,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贷款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
为进一步深化林长制改革,2020年7月16日,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林改〔2020〕70 号)。
为深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更好地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推进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拓展公益林经营保护主体的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绿色金融发展,宿松县林长制办公室出台了《宿松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认定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出台可有效缓解林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推进宿松县林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三、《办法》起草过程
《办法》出台主要依据《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林改〔2020〕70 号)文件精神,由宿松县林业局资源管理股草拟《办法》草案,林业局党组进行了集体讨论研究,在广泛征求乡镇、县直部分单位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2021年12月7日宿松县林长制办公室出台了该《办法》。
四、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创新宿松县林权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农村林业资源资产,放大公益林补偿资金融资作用,保护公益林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五、主要内容
《办法》所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个人及其他林权权利人,对其所有的公益林按国家或地方规定列入保护后,在较长时期内稳定取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权利。
公益林权利人申请开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应向所在乡镇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林业站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乡镇林业站经核实无误后,在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报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复核,县林业局核发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记载权利人、公益林面 积、补偿金额等情况,是权利人享有公益林补偿收益的合法有效凭证。贷款银行发放的贷款主要依据。
六、创新举措
明确了核发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的程序、主体及申报材料要求。
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实行有效期限制度。质押贷款证明期限一般为一年,证明事项未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可向县林业局申请展期一年,展期次数不限。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2021年12月21日,宿松县林业局与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宿松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个人或集体权属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进行质押的贷款额度一般为上年度公益林补偿金收入的15倍以内,具体额度由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而定。当日,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放了第一笔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
下一步将积极宣传,加强组织领导,拓展公益林经营保护主体的融资渠道,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绿色金融发展,扩大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覆盖面。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宿松县林业局
解读人:党组成员 宗凡中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6-7814912